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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VOCs 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查整治要求

1、排查检查重点

  检查治理设施是否同步运行;检查是否设有非必要旁路,应急旁路是否有效管控;吸附剂、吸收剂、催化剂、蓄热体、过滤棉等治理设施耗材是否定期更换,废过滤棉、废催化剂、废吸附剂、废 吸收剂、废有机溶剂等是否及时处置;现场根据风量、治理设施的有效作用体积测算有机废气在治理设施中的停留时间,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。检查燃烧设施的运行温度是否在设计值范围内,是 否具有助燃燃料的管道等。对于采用将有机废气引入高温炉、窑进 行焚烧的,检查有机废气是否作为燃料气通过火嘴或助燃空气引入火焰区,是否同步运行,是否存在旁路系统。检查吸附设施吸附剂是否存在破损以及是否及时更换,吸附床是否存在积水、积灰、堵塞等现象。检查冷凝温度是否在设计值的范围内,检查一定时期内回收液体量的变化情况;检查吸收循环泵是否正常开启,吸收剂是否按时、足量更换。

2、治理要求

  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 “先启后停”,废气收集系统、处理设备等发生故障或检修时,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可以立即停止的应停止运行,不能立即停止的应安装备用治理设施。除安全考虑和特殊工艺要求外,禁止开启稀释口、稀释风机。应取消非必要旁路,因保障安全生产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应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、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,并保存历史记录;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。直燃式废气焚烧炉(TO)蓄热式热力焚烧炉(RTO)、采用高 温炉(窑)处理有机废气的,废气在燃烧装置的停留时间不少于0.75s,正常运行时燃烧温度不于 760℃; 催化燃烧炉(CO)和蓄热式催化焚烧炉(RCO)等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 300℃。进入VOCs燃烧(焚烧、氧化)设备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、氧化反应的, 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%的大气污 染物基准排放浓度。利用锅炉、工业炉窑、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 机废气的,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。进入VOCs燃烧 (焚烧、氧化)设备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、氧化反应需要, 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(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), 以实测 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,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。

  对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的,吸附剂不宜采用蜂窝活性炭,并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,更换下来的吸附剂应封闭保存;对于采用 吸附-脱附再生工艺的,应定期脱附,并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。定期 查看催化剂、蓄热体压差,对堵塞部件及时维护。采用冷凝工艺的,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,对于油气回收,冷凝温度一般应控制在-75℃以下。采用吸收工艺的,吸收剂宜选择低挥发性或者不挥发、对废气中有机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质。对于 VOCs 治理产生的废吸附剂、废催化剂、废吸收剂等耗材,以及含 VOCs废料、渣、液等,应密闭储存,并及时清运处置;鼓励储存库设置 VOCs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。

2024年3月12日 09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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